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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市发布低氮锅炉整改通知

2019-06-18 10:32:07     浏览: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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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扬州印发关于下达扬州市2019年度锅炉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随文公布了锅炉整治清单。详情如下:

关于下达扬州市2019年度锅炉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扬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扬府办发【2018】115号)、《扬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扬府办发【2018】114号)及《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各类锅炉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扬大气联发【2018】90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锅炉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完成35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淘汰。

  2、全面完成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3、燃气锅炉按照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它指标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3、燃用成型生物质必须使用专用锅炉,并做到以下几点:

  (1)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2)10蒸吨/小时以上的成型生物质锅炉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位于城市建成区成型生物质锅炉须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整治任务措施

  对照整治要求,逐台锅炉建立台帐,逐台锅炉明确整治措施,实行销号式管理,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禁止使用煤炭作燃料,予以淘汰,或者使用清洁能源替代。

  2、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在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以下。

  3、关闭停用各类小型燃煤设施(锅炉及茶水炉、经营型燃煤炉灶、农村生产、水产养殖等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农村偏远地区,可改用成型生物质作为燃料,但必须使用专业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4、燃气锅炉整治实施低氮改造,通过加装低氮燃烧器等方式实现低氮燃烧,确保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其它指标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5、全面整治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清理不符合专用锅炉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未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对符合专用锅炉要求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的,建立台账并保留一年以上,排放标准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10蒸吨以上的安装烟气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位于城市建成区成型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6、对市区范围内散煤销售点全部依法清零,对流动摊贩等使用散煤用户推行“煤改电”、“煤改气”整治,进行销号式管理。同时,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严禁散煤流入。

了解更多江苏扬州市发布低氮锅炉整改通知相关信息请拨打中正锅炉咨询热线:13506151202,并获取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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